(古晋,砂拉越 – 02/03/2026) 砂拉越肯雅兰全民党(PBK)今天重申其坚定不移的立场,即1974年石油开发法令(PDA 1974)和1966年大陆架法令(CSA 1966)违宪,并呼吁彻底废除。该党坚称,这些联邦法律不公正地剥夺了砂拉越对其自身油气资源的合法控制权,损害了其根据《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MA63)作为马来西亚平等创始伙伴的地位。

砂拉越:平等伙伴,而非殖民地

砂拉越肯雅兰全民党坚信,砂拉越既不是殖民地,也不是附属领土,而是马来西亚联邦的平等创始伙伴。该党强调,1974年石油开发法令是在未经砂拉越人民主权同意的情况下颁布的,在政治和历史上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将砂拉越的石油资源所有权转让给了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PETRONAS)。几十年来,砂拉越从其丰富的资源中只获得了微薄的特许权使用费,而数十亿资金却流出州外,导致农村地区发展滞后,财政自主权受到限制。这不仅仅是法律技术问题;这是一个深刻的经济正义和历史纠正问题。

联邦法院挑战:一场高风险的赌博

尽管承认砂拉越政党联盟(GPS)政府在联邦法院挑战1974年石油开发法令(PDA 1974)和1966年大陆架法令(CSA 1966)合宪性的历史性质,但砂拉越肯雅兰全民党警告说,这一行动代表着一场高风险的赌博。如果在联邦法院败诉,这一判决不仅是政治上的挫折,更将成为宪法上的枷锁,永久巩固联邦对砂拉越石油的所有权,严重削弱未来的《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谈判,堵塞未来几代人的宪法之门,并加强联邦对砂拉越经济命脉的控制。

砂拉越肯雅兰全民党要求砂拉越政党联盟政府保持透明,敦促他们披露如果砂拉越败诉的应急计划、立法路线图、政治后备策略、全民公投授权的考虑以及全面的经济风险评估。砂拉越人民不应在如此关键的问题上被蒙在鼓里。

不平等的风险结构

砂拉越肯雅兰全民党强调当前法律挑战中固有的不对称性。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面临的结构性风险极小;如果它胜诉,联邦控制权保持不变,生产共享合同仍然有效,商业结构继续不受干扰。如果砂拉越胜诉,商业合同和仲裁条款仍然具有约束力,对现有基础设施的运营依赖仍然存在。实质上,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在两种情况下都能生存,而砂拉越则面临宪法终局的风险。这种不平等的风险结构必须公开承认。

砂拉越肯雅兰全民党的立场:废除,而不仅仅是诉讼

砂拉越肯雅兰全民党一直坚持,1974年石油开发法令必须废除,而不仅仅是解释。该法令代表着与《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精神相悖并损害砂拉越财政主权的中央集权。废除该法令将:

• 恢复真正的谈判平等。

• 重新平衡联邦与州的关系。

• 承认砂拉越的所有权。

• 允许建立基于伙伴关系而非从属关系的新石油框架。

砂拉越肯雅兰全民党认为,没有更广泛的政治动员策略的诉讼是危险的。如果法院判决对砂拉越不利,砂拉越肯雅兰全民党认为斗争必须转向宪法修正案运动、争取人民的政治授权、提高国际社会对《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义务的认识、州级层面主张监管和税收权力,以及考虑符合宪法程序的自决机制。砂拉越绝不能通过司法终局放弃其资源权利。

剖析《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砂拉越权利的根本论据

砂拉越肯雅兰全民党引用了几个关键论据来支持砂拉越的资源自主权,正如其网站上所详述的:

硬事实一:《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政府间委员会报告和资源自主权

《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MA63)并非旨在详尽列出每一项资源。相反,它作为一份基础文件,概述了沙巴和砂拉越加入马来西亚联邦的条款。要全面理解《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必须参考其指导手册:1962年政府间委员会(IGC)报告。这份关键文件明确指出,沙巴和砂拉越将保留对其土地、森林、河流和自然资源的控制权。鉴于石油和天然气源自陆地和海底,而土地明确是州事务,这些州的资源自主权显而易见。

硬事实二:因《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而进行的联邦宪法修正案

《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的重要性通过联邦宪法修正案进一步凸显。第95D、112C和161E条并非仅仅是慈善姿态,而是协议的基本条件。这些修正案专门旨在保障沙巴和砂拉越特殊的立法和财政自主权,包括重要的收入权利。如果《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真的对资源没有影响,那么马来亚就没有必要在宪法中规定这些保护措施。这些宪法保障措施的存在,隐含地承认了沙巴和砂拉越原有的权利和资源。

硬事实三:1974年石油开发法令颁布于《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之后

本次讨论的一个关键点是立法行为的时间线。1974年石油开发法令,通常被引用为石油和天然气的管辖法律,是在1963年马来西亚成立和《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签署11年后颁布的。马来西亚于1963年成立,沙巴和砂拉越同年作为平等伙伴加入。一个基本原则是,一项《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后的联邦法律不能单方面抹杀或取代《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确立的现有权利。否则,这将是宪法越权,有效破坏了联邦赖以存在的协议。

硬事实四: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的存在和被分配的权利

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的成立及其运作进一步说明了州资源权利的论点。如果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自动拥有所有石油资源,那么沙巴和砂拉越就没有必要签署协议将其权利分配给国家石油公司。一个人不会分配他们从未拥有的东西。要求沙巴和砂拉越签署这些协议的行为清楚地表明,这些州对其资源拥有所有权,而他们被迫将其分配。

硬事实五:法院和道德权威

尽管承认此事可能已提交联邦法院,但区分法律解释和历史修正主义至关重要。法院解释法律的文字,但它们不重写历史或国家赖以建立的基础协议。此外,议会通过的法律,尤其是一个几十年来将沙巴和砂拉越视为仅仅是固定存款而非创始伙伴的议会,并不总是等同于合法性。历史上的例子,如种族隔离、紧急法和殖民主义,虽然在当时是合法的,但并非正当的。因此,仅仅依靠法律技术细节而不承认《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的道德和历史背景是不够的。

呼吁砂拉越人民

这场斗争无关敌意;它关乎尊严和子孙后代的遗产。石油和天然气是有限资源,一旦开采,它们就永远消失了。如果砂拉越现在未能获得有意义的控制权,子孙后代将继承枯竭的储备和持续的财政依赖。

因此,砂拉越肯雅兰全民党呼吁:

• 砂拉越政党联盟(GPS)政府披露其完整的法律和政治策略。

• 所有砂拉越国会议员和州议员公开表明立场。

• 公民社会参与知情辩论。

• 砂拉越人民准备清晰地决定他们的政治未来。

砂拉越对其资源的主权不容谈判。砂拉越肯雅兰全民党坚定不移:废除1974年石油开发法令,恢复砂拉越的石油权利,并全面履行《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砂拉越的资源属于砂拉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