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名因滥权、失信及洗钱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等严重罪行而被定罪的前首相,能够获得在家中服完剩余刑期的特权,那么将贫困与弱势群体因轻微罪行关进监狱,在道德上就完全站不住脚。
一个真正文明与公平的司法制度,绝不能仅停留在法律条文的表面。它必须提出关键的质疑:违法行为背后的动机是什么?究竟谁受到了伤害?将被告监禁是否真的符合公共利益? 当那些为了让孩子活下去而偷窃食物或奶粉等生活必需品的母亲被关进铁窗,而精英阶层的罪犯却能享有居家拘留和减刑时,这是社会道德的堕落。
司法绝不能成为富人、权贵和有政商关系者的专属奢华品。如果对涉及大规模、系统性腐败的被定罪者可以给予怜悯、居家拘留及减刑,那么通过明确的法律途径,也必须为面对轻微、因贫困引发罪行的普通公民提供更具人道关怀的考量。
善用现有的法律条文
马来西亚《刑事程序法典》已赋予司法机关非羁押性判决的替代方案。在适当的案件中,法庭有权裁定被告签保释放,或采取避免入狱的非羁押性处置。
我们呼吁辩护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公共检察官及福利官员,在处理初犯或轻微罪行被告时,积极向法庭寻求这些非羁押性救济方案——特别是在监禁无法带来任何公共利益、反而会给无辜的孩子和家庭带来毁灭性打击的情况下。
停止利用纳税人的资金惩罚贫困
将贫困公民因轻微罪行关进监狱并不能保护公众,这只是在利用纳税人的钱来惩罚贫困。公共资金应当用于建设一个公平的社会,而不是用来资助那些本需要经济与社会支持者的不必要狱位。
对于轻微且非暴力的罪行,法庭应优先考虑替代判决,例如合理的罚款、对被害人的赔偿、社区服务或良好行为担保,而非羁押。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一种恩赐,而是一项宪法赋予的权利。如果顶层存在宽恕,底层就必须有人道!
砂拉越肯雅兰全民党(PBK)主席
温利山 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