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的一次讨论中,法律及体制改革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奥斯曼·赛义德在国会表示,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MA63)中没有明确提及石油和天然气的所有权或监管,这意味着这些资源自动归联邦政府控制,并进而归国家石油公司(Petronas)所有。这一论断看似直接,却遭到了强烈反驳,凸显了在理解马来西亚建国基本原则方面的一个关键遗漏。

本文深入探讨了挑战这一解释的核心论点,主张MA63的精神和意图,结合历史背景和随后的法律发展,坚定地确立了沙巴和砂拉越的资源自主权。

事实一:MA63、政府间委员会报告与资源自主权
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并非旨在列出每一项资源。相反,它是一份概述沙巴和砂拉越加入马来西亚联邦条款的基础文件。要全面理解MA63,必须参考其“说明书”:1962年政府间委员会(IGC)报告。这份关键文件明确指出,沙巴和砂拉越将保留对其土地、森林、河流和自然资源的控制权。鉴于石油和天然气源自陆地和海底,而土地明确属于州事务,这些州的资源自主权便显而易见。

事实二:MA63导致的联邦宪法修正案
MA63的重要性通过联邦宪法修正案得到了进一步强调。第95D条、第112C条和第161E条并非单纯的慈善姿态,而是协议的基本条件。这些修正案专门旨在保障沙巴和砂拉越特殊的立法和财政自主权,包括重要的税收权利。如果MA63真的对资源没有任何影响,马来亚就没有必要在宪法中纳入这些保护措施。这些宪法保障的存在,隐含地承认了沙巴和砂拉越既有的权利和资源。

事实三:1974年石油开发法案出台较晚
这场讨论中的一个关键点是立法行动的时间线。1974年石油开发法案,常被引述为石油和天然气的管辖法律,是在1963年马来西亚成立和MA63签署11年之后才颁布的。马来西亚于1963年成立,沙巴和砂拉越同年作为平等伙伴加入。一项基本原则是,MA63之后的联邦法律不能单方面抹杀或取代MA63所确立的既有权利。否则,这将构成宪法越权,有效破坏了促成联邦成立的协议本身。

事实四:国家石油公司的存在与权利转让
国家石油公司(Petronas)的成立及其运营进一步说明了州资源权利的论点。如果国家石油公司自动拥有所有石油资源,沙巴和砂拉越就没有必要签署协议将其权利转让给这家国家石油公司。一个人不会转让从未拥有的东西。要求沙巴和砂拉越签署这些协议的行为,清楚地表明这些州对其资源拥有所有权,而它们是被迫转让的。

事实五:法院与道德权威
尽管承认此事可能已提交联邦法院审理,但区分法律解释与历史修正主义至关重要。法院根据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但它们不会改写历史或一个国家赖以建立的创始协议。此外,国会通过的法律,尤其是一个几十年来将沙巴和砂拉越视为单纯的定期存款而非创始伙伴的国会所通过的法律,并不总是等同于合法性。诸如种族隔离、紧急法和殖民主义等历史案例,虽然在当时是合法的,但并不具备正当性。因此,仅仅依赖法律技术细节而不承认MA63的道德和历史背景是不够的。

结论:MA63并非软弱无力,而是被系统性忽视
声称MA63对石油和天然气保持沉默,就好比声称出生证明上没有提及肾脏,因此医院拥有它们。MA63并非软弱无力;它一直被系统性地忽视。沙巴和砂拉越并非在寻求恩惠;它们正在要求从未放弃的权利。当有人争辩说这些权利没有明确写入时,这往往掩盖了一种潜在的希望,即马来西亚建国的历史背景已被遗忘。

最终的笑话在于,假装这仅仅是一个法律技术问题,而实际上,它是马来西亚自身未竟之业。文件已被阅读,日期已被核对,资金流向已被追踪。真相存在于创始协议和随后系统性破坏该协议的行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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